旅行社是否应当履行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5-27   浏览次数:453

咨询人:南京晓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某大二学生张某

接待老师:郭艺蓓

咨询时间201548

 

一、基本案情

大二学生咨询:她们宿舍的6个女生,在大一刚进校时,为了增进同宿舍舍友的感情,决定大家一起出去旅游。恰好有大四的一位学长来宿舍推销某旅行社的旅行套餐,价格优惠,并且承诺该套餐在大学的四年里,可以任意时间来使用。于是她们六个人就一起购买了该旅游套餐。并当场和这位大四的学长签订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套餐合同。但其后由于时间等方面的不合适,她们在整个大一期间并未使用该套餐去旅游。现在她们已是大二下学期,想起这份旅游套餐,决定出行。可是当她们打电话去和某旅行社联系时,某旅行社却拒绝,告诉她们当时和她们签约的大四学长已经不在其单位工作打工,他签的合同和旅行社没有关系。她们这才意识到学长已经毕业离校,并且没有联系方法。

她们咨询这种情况下,该合同是否有效,旅行社是否应该承认并履行合同?

二、法律意见

经过调查,当时的确是该大四学生作为旅行社代表签的合同,同时合同上加盖了该旅行社的公章。该几名学生当时就是看到公章,才相信该合同,并签字交钱的。当时不止她们一个宿舍买了该套餐,还有其他同学购买,并且出游的。

该大四学生实际身份是该旅行社的代理人,他在旅行社打工,接受旅行社交给其的工作任务,代为销售履行套餐。正因为他是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他才能够拿到旅行社印制的,并盖有其公章的空白合同;所以其他同学购买的套餐才能得到旅行社的认可,顺利地出行成功。虽然该大四学生已经离开,但旅行社是被代理人,这并不因为大四学生的离开而发生任何改变,这份旅游合同只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然是有效的,旅行社必须对该合同负责,履行该合同义务,否则就是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