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拳伤人一眼,要赔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553

咨询人:南京晓庄学院某学院某学生家长

接待老师:阎玉珍

咨询时间2013.11.26.

一、基本案情

大学校园的小吃店里,张某跟同班同学一起聚餐,大家推杯换盏,高声喧哗,引起其他学生不满,白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白某孤身一人,架不住张某同班同学的奚落,于是便给班长兰某打了个电话,请求支援。班长兰某一声招呼,好几个同学跟着来到小吃店。两拨人势均力敌,先是动口,后是动手,场面失控,一片混乱。突然,张某捂着眼睛大叫起来……学校保卫处闻讯赶来,张某说,兰某打了他两拳,打到眼睛上了。

张某的眼睛受伤严重,很有可能失明。张某及其家长要求兰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追究兰某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法律意见

学校学工处、保卫处请来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让我做做调解工作。我分别和当事人及其家长商谈。

我先请兰某及其家长对照轻微伤和轻伤标准,看看张某的眼睛伤可能属于轻微伤,还是轻伤。如果是轻微伤,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是轻伤,则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当然,即使刑事处罚,如果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话,也会轻判。兰某及其家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希望通过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还希望在校内解决此事。

接着我向张某及其家长解释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请他们实事求是地提出赔偿数额。

双方对“以后产生的费用”争议很大。兰某一方认为:将来这笔费用是否会产生,不得而知,因此只愿意给1万元。张某一方则认为,将来眼睛失明了,5万元也不够。

我又向张某及其家长解释,法庭会因为“以后产生的费用”无法确定,不予支持。因此,只有调解才能解决,调解要双方同意,你们不妨拿出“高、中、低”三个数额,以求和对方达成协议。

经过轮番分别交谈,最终协商成功,“以后产生的费用”定为3万;精神损害赔偿2万;已经产生的治疗费用约2万,继续治疗的费用也为2万。总计9万。

9万元,兰某的家长要求白某承担一半,因为是白某把兰某叫来“支援”的。白某的家长没有来,白某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白某本人是学生,没有钱。白某先请兰某的家长替他把钱垫上,他以后想办法还。

  三、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