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黄老师,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学外语老师
接待老师:李昌庚
咨询时间:2016年11月20日
一、基本案情
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学是民办外国语学校,黄老师2014年大学毕业后来到该校从事外语教学,与学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5月,黄老师男朋友到西安工作。因此,黄老师也打算到西安工作,并已经在西安找到一份工作。为此,黄老师向学校提出辞职,但学校因外语老师紧缺和合同期未满为由,不同意黄老师辞职。于是,黄老师打算自行辞职到西安工作,但学校就是不放人事档案。
二、法律意见
1、老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也过了试用期,如果黄老师能够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则黄老师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黄老师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黄老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黄老师辞职,学校不同意,且不放人事档案,则黄老师可以先与单位协调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法条链接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7、《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