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否可以辞职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534

咨询人:黄老师,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学外语老师

接待老师:李昌庚

咨询时间20161120

 

一、基本案情

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学是民办外国语学校,黄老师2014年大学毕业后来到该校从事外语教学,与学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65月,黄老师男朋友到西安工作。因此,黄老师也打算到西安工作,并已经在西安找到一份工作。为此,黄老师向学校提出辞职,但学校因外语老师紧缺和合同期未满为由,不同意黄老师辞职。于是,黄老师打算自行辞职到西安工作,但学校就是不放人事档案。

二、法律意见

1、老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也过了试用期,如果黄老师能够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则黄老师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黄老师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黄老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黄老师辞职,学校不同意,且不放人事档案,则黄老师可以先与单位协调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法条链接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7、《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