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学生借贷纠纷中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0-07-18   浏览次数:456


咨询人:张某,南京晓庄学院美术学院学生

接待老师:李昌庚

咨询时间2014116

 

一、基本案情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张某利用学习业余时间在江宁义乌小商品城打工期间,借款5万元给所在打工的服装店老板李某5万元。老板答应每月支付高额利息给张某。但至今本金利息均没有还。李某做服装店亏本了,已经离开江宁义乌小商品城,且处于半失联状态。电话或短信李某,有时回复,有时不回复,就是不能还款。

经调查,李某是南京某大学已经毕业的学生,江苏泗洪人。张某借款给李某并没有借条,只是口头协议。而且,李某不止向张某一个学生借钱,还多次向别的女生借钱,至少4位学生,且都没有书面借据。

二、法律意见

1、立即向学院学工办、辅导员、班主任等反映该问题,由学校与南京某大学及时沟通联系,寻找李某下落及具体家庭情况。

2、随时保留与李某短信或电话信息,表明他承认这笔借款及其利息的证据。

3、一旦找到李某,建议你们几个学生集体和他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更好,在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借款和利息的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集体诉讼。

4、如果找不到李某,诉讼也存在风险。因为法院也难以帮你找人。如果找不到人,即使缺席判决胜诉了,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风险,结果是官司打赢了可能还倒贴钱。

5、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因此,如果找不到李某,可以考虑通过学校保卫处联合南京工程学院查查他的情况。如果李某涉嫌诈骗,所有被借款的学生可以联合起来考虑报警,通过警方解决。

三、法律链接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我国《刑法》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