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嘱继承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次数:607

咨询人:某行政老师亲戚王某

咨询主题:房屋遗嘱继承

接待老师:孟静

案情描述:

王某父母共有子女四人,其中王某为儿子,其余三个为女儿。王某父母共同享有一套位于江苏盐城市区的房产一处,王某母亲于2003年身患重病瘫痪在床,不能进行言语表达,四肢也无法动弹,最终于2013年5月10日去世。王某父亲曾明确表示将名下房产给儿子王某继承,王某仍担心其父母的房产最后不能由其个人独自享有,遂与其父商定二人于2013年8月12日秘密写下遗嘱,由王某父亲执笔,表示其父母名下的房产,由其儿子王某继承。遗嘱签名为其父,以及其父伪造王母签字写下王母姓名,遗嘱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3日。在此事后,王某还单独到邻居以及几个亲戚家里让他们在遗嘱上签了字,作为见证人。该遗嘱现由王某保存。但近期王某三妹明确表示,若其父亲之后过世该房产她也要争取一部分。

问题:王某咨询关于该遗嘱的效力问题?是否在其父过世之后,因为有遗嘱存在,该房屋就直接由其继承?

解答:该遗嘱在法律上没有效力。原因:一、因王某母亲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言语表达,且遗嘱上王某母亲签名是王父伪造签写,非王某母亲意思表示;二、该遗嘱是在王某母亲去世后写下,其父亲无权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王某母亲的那部分房产进行处分。

此外,该遗嘱为王某父亲亲自写下,应定义为自书遗嘱而非代书遗嘱,故不需要见证人。

法律链接: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3、《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