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工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要全面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会和学校行政总的目标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工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领导,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维护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工会要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把教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组织和动员教职工为办好南京晓庄学院,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工作。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事业心,把本职工作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紧密联系起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全面素质,支持和配合党政做好各项工作;开展“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活动;落实教职工培训计划;评选、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
第五条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联系形势、任务和思想实际,对教职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情、形势、政策教育,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工人阶级历史使命和主人翁思想教育。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做到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宣传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寓教育于工会各项活动之中。
第六条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关心国家大事和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的管理。工会要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工会和分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由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学校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代表既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把学校的要求和决定带到群众中去,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工会要支持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调解处理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争议问题和纠纷。
第七条关心群众生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节假日活动。关心教职工的特殊问题。
第八条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组织建设
第九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为常任制,任期三年。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分工会委员会根据会员人数多少而定,一般由3—5人组成。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工会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能完成本职工作,受群众拥护和信任。各级工会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本职工作;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分工会和工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学校给予分工会一定工作量的补贴。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