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各项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医疗、分配等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购房补贴、福利经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校长要代表学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包括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按需要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参与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认真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工会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的要求,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经代表大会表决,不得修改或撤消。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团一般由一个或几个院(系)、部门联合组成,民主推选团长。
第二十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
(二)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组织代表团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与工会委员联席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民主协商对话,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双向交流的渠道;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其代表基本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院(系)、部门分工会委员会,应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从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
200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