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教代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为学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的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质量,严肃认真地做好提案的征集和办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范围
凡是有关我校建设、发展的重要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建议意见均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2.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4.有关学校后勤服务、财务管理、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5.其他教职工普遍关心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二、提案要求
1.提案可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三人(含三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其中一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
2.填写提案表,做到一事一提案,一提案填一表。
3.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整理后立案或列为意见建议。
4.提案要求实事求事,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5.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大会提案,非教代会代表的建议意见不列为大会提案。
三、提案的审议和处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接到提案后应及时完成提案的整理立案工作。
2.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校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3.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提案办理结果反馈给提案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提出意见。
4.列为建议和意见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提案人。
5.提案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办理情况及提案人对办理的意见在校内公示。
6.对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