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工作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
本校在职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均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一次集中办理。具体程序:本人申请,所在总支签署意见,学校福利委员会研究批准并经过公示后,方可实施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标准分别是600元和1000元两种,经费在人事处福利费中列支,校工会组织实施。
二、教职工慰问工作
1、因公受伤的教职工,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及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参加慰问,慰问费标准1000元,从校工会经费中列支。
2、因病住院的教职工,由所在院(系)、部门党政领导负责人参加慰问,分工会组织实施,慰问费用在分工会活动费及院(系)、部门经费中列支,校工会补助100元/人次;在职的正教授及处级以上干部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工会及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参加慰问,慰问费标准800元左右,在校工会经费中列支。
3、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所在院(系)、部门党政负责人参加,分工会组织慰问,经费在分工会活动费及院(系)、部门行政经费中列支,校人事处补助200元。在职正教授及处级以上干部直系亲属去世,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工会及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参加慰问,慰问费标准1000元,在组织部经费中列支。
4、校工会在每年的“六·一”儿童节代表学校慰问年龄不满14周岁的教职工子女,慰问标准50元/人、慰问附小及附属幼儿园小朋友,慰问标准15000元/每所小学,3000元/每所幼儿园,在学校行政费中列支。
5、校工会在教师节前,代表学校慰问附小及幼儿园教师,人均100元,费用在学校行政费中列支。
6、教师节前,校工会代表学校党政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进行慰问,慰问标准500元/人,在校工会经费中列支。
2012年5月